*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