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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2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现发布《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遵守本规定。
  中央在京机关负责督促本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遵守本规定。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市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
  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火安全职责,并按照下列规定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
  (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建立消防工作组织,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防火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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