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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第五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第五批)的通知
 (黑政发〔2000〕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复黑龙江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54号)的意见,我省共有9项收费应当停止执行,1项不作为单独的收费项目,取消有关文件。
  对本批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延期取消的项目外,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有关地、市和中、省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或变相执行本次取消的收费项目。对不按规定停止执行的,被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各级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第五批取消收费项目名单

                          2000年1月20日

附件         第五批取消收费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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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  批准文件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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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水利部门       │黑财综字   │         ┃
┃  │水利前期勘测设计统筹费  │〔1994〕8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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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民政部门       │黑民福    │         ┃
┃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  │〔1992〕8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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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税务部门       │黑国税联字  │         ┃
┃  │发票领购簿工本费     │〔1996〕0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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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哈尔滨、齐齐哈尔市  │黑财综字   │         ┃
┃  │城市客运管理费      │〔1997〕6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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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齐齐哈尔市      │黑财综字   │         ┃
┃  │水源建设费        │〔1996〕8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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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六、农机部门       │黑财综字   │         ┃
┃  │农机维修技术条件审验费  │〔1995〕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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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七、人民银行       │黑财综字   │         ┃
┃  │支取现金许可证工本费   │〔1993〕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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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八、哈尔滨市       │黑财综字   │2000年年底取消  ┃
┃  │炉渣管理费        │〔1992〕20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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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九、哈尔滨市       │黑财综字   │2000年年底取消  ┃
┃  │城市燃气管理服务费    │〔1996〕8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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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十、环保部门       │黑财综字   │不作为一项单独收费┃
┃  │难以监测污染源排污费   │〔1995〕36号 │项目,取消该文件。┃
┃  │             │黑环督字   │有关事宜严格按国务┃
┃  │             │〔1995〕3号  │院《征收排污费暂行┃
┃  │             │       │办法》和《国家计委┃
┃  │             │       │、财政部关于征收污┃
┃  │             │       │水排污费的通知》(┃
┃  │             │       │计物价〔1993〕┃
┃  │             │       │(366号)等文件┃
┃  │             │       │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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