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意向设置专业,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使其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职业培训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等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专业确定: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和内容,根据行业或企业要求,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可适当调整。
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培训,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学时制、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劳动预备制人员学习、培训期满,取得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劳动行政部门应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就业服务。
对取得学历、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进行登记建档立卡,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优先推荐就业,并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系列服务,多方指导帮助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者,可在有关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
五、建立健全就业准入制度
(一)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由省劳动厅公布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在取得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开业。一般职业(工种),招用新从业人员应优先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中取得毕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挑选。
(二)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对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不得介绍和招收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就业上岗。
(三)劳动预备制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四)劳动监察部门要将就业准入情况列入劳动监察范围,对用人单位招收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要依法实施监察。对企业技术工种未经培训已上岗的人员,要督促企业对其追加培训,限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采取积极的鼓励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