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象范围
(一)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二)农业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
(三)其他适用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人员。
四、建立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1.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赣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设立由主管负责人牵头,劳动、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物价、新闻宣传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扶持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对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度的执行和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大力推进。具体职责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组织指导和检查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毕业生的宣传发动工作,并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职业学校培训工作;劳动、人事、经贸、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和贯彻推行工作;财政、计划等部门落实培训经费及其他各项政策;物价、税务、工商部门按照国家对教育的优惠政策,制定和执行扶助劳动预备制度的相应政策规定;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舆论宣传工作。
(二)经费保障。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学员个人收取培训费,由省劳动厅提出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定后执行,并由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的,其培训费可在职工增长率经费中列支。
(三)培训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职业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学校和其他事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