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宣布失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
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10号 2000年2月3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劳动厅、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关于《江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
(省劳动厅 省教委 省人事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科教兴赣战略,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按照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新生劳动力培训与对劳动力资源有效调节相结合,建立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的劳动预备制度,为缓解就业压力服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质量服务。
二、目标任务
在全省城镇有计划、有步骤地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至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之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