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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二000年三月七日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成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内容包括: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领导职数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
  第四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当本辖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本辖区内实行省级行政机构垂直管理体制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行署)、县(市)、乡(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按照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辖区人口、行政区划和面积等指标进行分类确定。
  第七条 机构设置和编制实行统一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承办机构设置和编制有关事宜,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发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变动机构设置和编制。
  上一级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一级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不得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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