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
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渝府发〔1999〕9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加大宣传力度
我市卷烟零售市场上经销假冒商标卷烟和走私烟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非法烟厂生产的卷烟和地方烟厂超产的卷烟(简称假、私、非、超四种卷烟)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给我市财政收入造成了很大损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假、私、非、超四种卷烟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充分认识到打假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其艰巨性、长期性,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体,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贯彻《通知》的活动。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打假合力
(一)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12月下旬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又一轮卷烟打假专项斗争,限期端掉制、售假冒卷烟窝点,摧毁假冒卷烟地下营销网络,净化我市卷烟市场。各级政府要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组织公安、工商、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等部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二)为做好堵源截流工作,在卷烟打假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重点地区的村、镇,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工商、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等部门,共同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堵截转移的假烟及制假烟机、原辅材料。市政府同意在綦江县雷神店、武隆县烟叶复烤厂地段、秀山县326线、319线交汇的石耶区、巫山县水上检查站增设临时检查站。对制假活动猖獗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逐村逐户进行检查,坚决清除制假窝点。
(三)加强卷烟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烟和非法烟厂生产卷烟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监控措施,严防假冒商标卷烟集散地和销售场所出现。凡经营假冒商标卷烟、走私烟和非法烟厂卷烟的企业和个人,除没收非法收入外,工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部门要吊销其专卖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烟草制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才能运输,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可由公安部门扣押运输工具。对走私烟和非法烟厂生产的卷烟,一律予以没收,不得罚款放行。罚没的假冒商标卷烟,应在各地烟草专卖部门的监督下全部销毁。
黔江开发区石柱烟厂、武陵烟厂(酉阳烟厂、秀山烟厂)必须按市政府要求,于1999年12月31日前关停。各地不允许再出现新的非法烟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集资或入股等方式支持或变相支持非法烟厂的开办和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