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慕绥新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法和程序,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我市驻国外机构在国外采购的。
(五)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我市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二)确定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三)审定政府采购方式;
(四)审核政府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