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都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没有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土地部门不得审批土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采矿证。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确保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的实施。
四、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本着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的原则,发动群众投资投劳。继续执行“各负其责,各投其资,各记其功”的做法,全面推动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开展。区、县在安排各种农业建设资金时,都要安排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各级水利建设基金,都要依实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根据我区的实际,山区要划出60%,川区要划出40%以上专门用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要逐步增加;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投资,自治区和地市县要按要求比例匹配到位;继续实行谁投资进行治理,新开发的土地归谁使用的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承包开发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加强水土保持“两费”收缴,扩大治理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各项治理资金使用效果。
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人员并邀请同级人大代表参加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六、加强水土保持治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自治区水利厅作为水保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计划、财政、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纳入本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二)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和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目标考核制,层层签定责任状;
(三)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年度治理任务和本地水保计划要求的治理任务;
(四)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