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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的意见

  4、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自治区、地(市)县(市、区)及区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制度。纪委(纪检组)向上级纪委(纪检组)反映报告情况或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压制。对于阻挠纪检机关工作,或对纪检机关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严肃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而不报告、不调查,或扣压对下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的,要追究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严肃执纪,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5、集中力量抓好案件查办工作。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集中力量突破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重点查办三机关一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卖官、枉法等违纪违法案件。抓紧查办贪污、挪用专项资金、救灾款、扶贫款的案件,发生在企业、乡(镇)等基层单位的严重以权谋私和侵犯群众权益的案件,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6、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查办案件工作的汇报,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要加强对查办大要案的组织协调,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要切实保障执纪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改善办案条件。
  7、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工作,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必须严肃处理。同时,对陷害诬告他人的,也必须进行查处。对典型案件,根据查办情况和实际需要,可在一定的范围内及时通报,有的可召开新闻发布会,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反腐败工作和斗争成果。
  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8、狠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抓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落实农民负担定项限额,一定三年不变的规定。继续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出台向企业收费项目、强制企业参加培训或评比的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从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严禁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从药品销售方谋取私利。巩固和扩大治理公路“三乱”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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