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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关于
 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的意见
 (宁党发〔1999〕61号 1999年12月28日)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体制和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真正把“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抓好自己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责任,承担牵头责任和具体任务的部门,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要求,认真落实。每年年底前,要将牵头负责的工作完成情况向党委、政府和纪委专题报告。
  2、加强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从现在起,全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对领导干部的目标考核内容。各级党委负责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要注重实效,实行自我评价和组织考核、群众监督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要把考核内容纳入到领导干部述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各个环节中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的重点是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必须按照责任制规定的内容和界限,坚决追究,严肃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协助党委、政府抓好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坚持不懈地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3、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当前,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礼品登记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情况,本人及子女住房情况和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为自查自纠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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