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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十一)大力兴办高校产业。高等学校要加强科研工作,积极参与自治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产学研结合,为促进经济增长服务。支持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发展科技产业。试办大学科技园区,鼓励科研院所进入高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采取政府、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共同投资的办法,建设高校中试研究基地,促进高校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在高校筛选一批科技成果列入自治区重大产业化项目,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中每年用于支持高校科研开发和推广的不少于15%。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从我区实际出发,积极推行高校后勤工作社会化。学校可以组建后勤服务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集约化经营。高校后勤实体可以通过联合,组建面向高校服务的集团公司,逐步剥离学校办社会的职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后勤服务,发展教育产业。
  (十二)加快办学体制改革。增强公办学校的活力,充分发挥公办学校的主渠道作用。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引导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兴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3-5年内,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的办学体制。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依法独立办学,以股份制形式合资办学,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引导他们重点举办高中阶段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属于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教育,可以按生均培养成本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允许以股份制形式筹措办学经费;允许接纳社会捐助和学生家庭自愿的赞助;在建设用地、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及有关税费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凡用税后利润在我区投资举办民办学校的企业,对与其投资额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
  引进民办教育机制,允许高中阶段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班,对少数薄弱的公办学校进行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等形式的改制。改制后的学校享受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把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引导,不分公办民办一视同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依法办学,提高教育质量。
  四、坚持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方针,努力提高民族教育水平
  (十三)要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使民族教育更好地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加强民族基础教育,进一步健全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相互贯通、结构合理的民族教育骨干办学体系,提高民族教育的质量和办学效益。继续坚持区属大中专院校招收回族学生的比例每年上升一个百分点的政策,使回族在校学生的比例大体接近全区回族人口比例。在继续办好普通高中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部和寄宿制回民小学的同时,重点建设一所高标准的示范性高级回民中学。
  (十四)实行政策倾斜。对回族聚居的贫困山区,继续在教育经费投入、师资培训、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加快普及义务教育的进程。实施“百所回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采取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倾斜一点,自治区补助一点,市、县自筹一点,动员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在3-5年内,使100所回民中小学在办学条件、师资配备、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达到全区先进水平。实施“民族教育扶贫和百名优秀教师支教工程”,积极争取国际和国内发达省市的教育援助,组织区内外优秀教师到南部山区开展教育教学指导。建立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动员全社会支持民族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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