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经费统筹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1999年12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经费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所需经费,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统筹费(以下简称军训统筹费),履行国防建设的义务。
第三条 军训统筹费按照社会均衡负担、财政集中管理、专项统一使用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军训统筹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军训统筹费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协助前款规定的部门做好军训统筹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应当把军训统筹费的收缴作为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保证及时足额上缴。
第六条 军训统筹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