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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1999年12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银川市公共客运车(含小公共客运车、出租车)和石嘴山区公共客运车在城市内从事道路客运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客运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客运市场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道路客运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道路客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本着合理布局、调控运力的原则,制定道路客运发展规划;
  (三)办理道路客运开业、变更、歇业和停业的前置审批手续;
  (四)规范并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依法纠正和处理道路客运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五)培训并考核道路客运从业人员;
  (六)制订道路客运行业文明规范和服务标准实施办法;
  (七)负责道路客运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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