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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办、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办、市乡镇企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5号 二000年一月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办、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已成为我市农村经济的支柱和工业生产、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市经济增长强劲的拉动力量。乡镇企业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和农业投入,推动我市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富裕、文明、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了重大贡献。
  目前,我市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市委七届五次全体会议对全市经济工作提出乘势而上,开拓创新,全面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实现全市经济工作上水平,必须实现乡镇企业工作上水平;实现我市经济发展跨世纪的奋斗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步伐,这是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站在全市经济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促进乡镇企业的改革、调整和提高,实现乡镇企业的机制创新、结构创新、产品创新和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增强乡镇企业的发展后劲和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能力。各区县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为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对乡镇企业的发展给予更有力的支持,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乡镇企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乡镇企业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为全市经济实现跨世纪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天津市乡镇企业
      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乡镇企业发展,实现我市跨世纪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7〕8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对乡镇企业发展的要求,现就今后三年我市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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