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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借用国外贷款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借用国外贷款管理的通知
 (津政发〔2000〕4号 二000年一月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利用国外贷款的管理,建立借、用、还,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提高我市利用国外贷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利用国外贷款的计划性
  各有关部门在利用国外贷款时,要坚持利用国外贷款规模与全市经济增长和偿债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增强利用国外贷款的计划性,提高贷款项目的投资效益,合理安排并切实执行还贷计划,建立我市利用国外贷款的良好秩序。
  二、加强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查
  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利用外资的原则和产业政策,符合贷款方使用贷款的领域和规模,并有效益保障和偿债能力。凡是符合使用国外贷款要求的项目,在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和扩初设计时,市计委、经委、建委等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财务状况、配套资金来源和偿还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落实还款责任。凡是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各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也不得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的申请。
  三、认真审核财政担保条件和程序
  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担保规定,执行市计委、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财政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7〕38号)。对社会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利用国外贷款政策和我市财政担保政策的项目,要按照担保程序严格审查。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还款无来源、反担保无能力的项目,财政部门将不予担保。对于符合财政担保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法人代表批准并授权市财政局对外办理财政担保事宜。对竞争性项目,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要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职能转换要求,不予对外提供担保。
  四、搞好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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