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
外环线绿化带以内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0〕3号 二000年一月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局天津市外环线绿化带
以内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规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加强我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用地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含绿化带)住宅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的,均适用本规定。
二、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应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三、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照规划确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实施建设。
四、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单位和个人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必须在项目立项前向市土地局申请居住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项目;市规划局、土地局不予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五、市土地局按照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县规划(土地)局上报的年度用地计划,编制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家批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审批下达我市后,市土地局根据住宅用地总量控制的要求,分批次下达居住用地年度计划。
六、严格控制外环线绿化带以内使用集体土地建设商品住宅。用于商品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为国有,再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应。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宜农荒地和规划保留水面建设高级住宅和别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