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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发展的通知[失效]

  18.加快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滨海新区要发展,基础设施必须先行。对于增加滨海新区发展后劲的重点工程项目,要全力以赴、抓紧运作,尽快实施。集装箱泊位及煤炭码头、矿石码头的建设要加快进度。天津港南疆北方散货物流中心、10万吨级深水航道要尽早启动,10至15万吨级深水泊位要加快实施步伐。津沽二线高速公路要抓紧招商,尽快实施。临港工业区、津滨轻轨铁路、滨海50万KV变电站、滨海垃圾处理场等项目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滨海国际机场扩建、天泰航空货运中心、铁路东南环线、唐津高速公路、津滨高速公路、海河大桥、史家庄立交桥、碱渣花园住宅区、海河水系治理及海档等工程要严格按照进度要求,加快建设步伐。
  滨海新区的各单位都有责任、有义务在财力、物力上支持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市政府1995年《关于加快滨海新区建设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95〕33号)的要求,在每年提取开发区财政收入自留部分5%的基础上,对其他各单位也提留一部分资金,集中统一调度使用。
  19.加大政策扶持力度。(1)在滨海新区新建并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其开业之月起,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采取由财政返还的方式,给予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上述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由财政返还已免征或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异地注册经营或由老企业翻牌重新注册的企业,不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已在滨海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已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设立的各类企业,仍执行现行的税收政策。(2)对由市政府、区县政府及其投资公司在滨海新区投资新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或由市政府、区县政府及其投资公司投资现在滨海新区之外生产经营、今后迁入滨海新区的企业,所形成的税源转移,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税源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1998〕40号)文件管理,其缴纳的税收收入地方留用部分,原则上采取接受投资方财政与投资方财政分成办法。具体分成比例,由投资方财政与接受投资方财政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3)在滨海新区设立的工业生产企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计算折旧的办法计提折旧,以加速资金回收和技术改造。
  20.加快建立适合滨海新区特点的融资机构。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为了加强资金统一运作、统一管理,需要组建适合滨海新区特点的建设开发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使用市里每年用于滨海新区发展和建设的资金,进行参股、控股投资;统一盘活滨海新区内现有基础设施存量,变潜在资产为现实资金。同时,采取发行债券、股票上市、对内对外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广泛筹集资金,用于滨海新区建设。
  21.努力创造有利于加快滨海新区发展的投资环境。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重视搞好美化绿化、环境保护和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努力塑造现代化港口城市的形象。在继续改善硬环境的同时,尤其要在改善软环境上下功夫。要继续用好、用活现有政策,规范和完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特别是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减少环节,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加快与国际接轨。通过软硬环境的改善,吸引国际知名大公司、大财团分支机构,以及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总部到滨海新区落户发展,吸引各类人才到滨海新区施展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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