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保密制度
根据《保密法》及党和国家保守国家秘密有关规定,现制定天津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保密制度如下:
一、坚决执行党中央制定的高级领导干部保密过则
(一)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四)不在亲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五)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七)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八)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九)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十)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二、做好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关会议的保密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关会议应对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同时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召开,并于会前规定保密纪律。
(二)不得对外泄露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关会议的内容和研究讨论的具体情况;如需传达部署的,须按统一安排和规定的范围进行传达部署。
(三)只限于会上讨论、使用的文稿、材料,不得随意带出会场,会议结束时要按规定立即退回;确需带出会场外使用的,须经市长同意,用后及时退回。
(四)禁止在会场内使用无线话筒及无线电话等无线通信设备,不得随意将录音设备带入会场进行录音。
(五)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关会议的会议纪要、记录按机密文件妥善保管,查阅需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
三、认真贯彻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一)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是党中央及中央保密委员会的一贯要求。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触党和国家的秘密较多,在保障党和国家秘密安全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
(二)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主管业务的领导,按照分工情况,同时领导和管理该项业务中的保密工作,并对保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一级。
(三)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并教育身边工作人员、家属、子女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