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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暂停发展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
 暂停发展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的通知
 (津政发〔1999〕77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保障我市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继续暂停发展新的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不含1.5吨及以上开敞式货运汽车、特种工程汽车)。
  二、市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控制我市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的现有总量,不允许再增批新的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暂停批准成立新的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经营企业及个体经营。
  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对违反暂停发展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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