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建委
 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9〕76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
       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今年8月21日至22日,公安部、建设部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全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会议(以下简称“青岛会议”)。为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消防安全保障功能,提高整体防御火灾能力,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 以“青岛会议”为契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搞好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道路、消防装备建设。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计划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落实。规划部门要制订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同时加强消防站建设用地的预留和控制,严禁占用、挪用。城建部门要按照消防规划,落实专项资金同步建设消防站,逐步解决布点不合理问题。公用部门要落实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责任,改造更新陈旧老化供水管道,建设新建小区和增补缺水区域的市政消火栓。邮电部门在改造旧的城市通信网络和建设新居民区通信配套设施中,要同步实施消防通讯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参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和落实本地区消防规划,已制定的要进一步完善,未制定的要尽快研究制定。特别是城市新建小区、各区县经济开发小区和建制镇,尚未完成消防规划的,要在2001年前制订出消防详细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和城镇发展同步进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