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二000年二月三日 川办发〔2000〕5号)
我省消防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认真贯彻《
消防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消防工作仍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基础薄弱,欠账严重,突出表现为:消防力量严重不足,至今尚有67个县、市没有消防队(站);大中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欠账65%,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不足50%;消防通信十分落后,应集中接处警的14个城市仍有9个城市分散接警,火灾报警专线缺口达230对;消防装备量少质差,结构不合理,尤其是扑救各种特殊火灾必备的大功率、举高、排烟、照明、洗消等特种消防车和个人防护装备严重缺乏,形不成较强的整体战斗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我省消防事业发展的“瓶颈”,如不抓紧解决,将无力遏制重特大火灾的发生,势必严重影响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城镇抗御火灾尤其是特大火灾的能力,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城市消防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是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要尽快搞好消防设施建设,小洞不补,大洞受苦”的指示和全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
消防法》和《
四川省消防条例》的要求,坚持城市消防工作“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切实把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内容,同步实施,保证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当前各地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对过去城市建设中由于忽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欠下的旧账,抓紧组织论证,统筹安排,采取切实措施,力争用3年时间解决。今后,各地新、改、扩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城市安全要求。为了促进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今年省政府将组织对大中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