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收入范围划分外,基金预算收入,暂维持原有规定不变。执行中如遇国家调整税种和预算收入级次,另行决定。
二、实行新老体制并轨,规范结算事项,调整省对市(地、州)税收返还收入基数
(一)从2000年起,实行新老体制并轨,不再执行原递增包干体制的递增上解办法,规范结算事项。以1999年为基期年,将各市(地、州)原体制上解额和补助额,与省财政分享税收收入、省财政下划收入、上划“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固定结算上解和补助数品迭后的数额,相应调整1999年各地税收返还收入基数。
(二)为了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维持甘孜、阿坝、凉山州递增补助体制及年递增率5%不变。以1999年为基期年,将上划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省下划收入、固定结算上解和补助数品迭后的数额,相应调整1999年税收返还收入基数。
(三)从2000年起,各地税收返还收入以调整后的1999年税收返还收入为基数,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实际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对当年实际完成上划中央“两税”数达不到上年上划“两税”收入基数的,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收入。
(四)按照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重新核定资金返还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规范收支管理,确保新的财政体制顺利实施
(一)积极培植财源,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加强税收征管。各级政府要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抓住机遇,加大西部开发的力度,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财政实力,缓解财政困难。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切实做到依法征税和应收尽收。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属于省与市(地、州)共享的税种,统一由省政府管理;属于市(地、州)固定收入的税种,按原有规定办理。减免税收必须依照国家税法规定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减、免、缓征省与市(地、州)共享税收和其他应缴财政收入的政策。对地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按《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执行,凡未按税法和国家政策规定,擅自减免税收和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省将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收入和转移支付补助。
(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从2000年起,将《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增收节支确保财政收支平衡报告的通知》(川府发〔1995〕111号)中确定的“以奖代补,以惩促平”的财政收支平衡激励机制纳入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各地要加强财政调控,积极探索建立对所属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