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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川府发〔2000〕4号)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逐步理顺省与市(地、州)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省与市(地、州)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省与市(地、州)的财政收入范围,实行税收分享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和“维持既得利益,实行增量调整”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税制的基础上,划分税种,实行省与市(地、州)部分税收分享,并重新确定省与市(地、州)财政收入范围和税收分享比例。具体划分如下:
  (一)省级财政固定收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部分);省级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含甘孜、阿坝、凉山州);省级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省级企事业单位参与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按投资比例、股份(或协议分利比例)分享的所得税;省级单位缴纳以及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在成都市锦江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省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省级单位参与投资组建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1989年1月1日以后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以及上述企业、单位转制后重新设立的企业所缴纳和代扣代缴的,除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之外的各项税收;中央和省级企事业单位投资组建的各类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实行全省行业集中汇缴办法的行业部门集中在成都市汇缴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不含电力、天然气产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
  (二)市(地、州)财政固定收入:市(地、州)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由市(地、州)所属企事业单位参与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按投资比例、股份(或协议分利比例)分享的所得税;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市(地、州)及县(市、区)属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三)省与市(地、州)的共享收入: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省分享比例为35%,市(地)分享比例为65%;对甘孜、阿坝、凉山州,省暂不参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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