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可以适当设立少数民办学校,也可以在大中城市结合改造薄弱学校进行“国有民办”试点,但不搞“一校两制”。学校转制要清理资产,做到产权明晰。积极支持举办民办幼儿园(所),尽快建立以社区为依托,以教育办园为示范,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幼儿教育格局。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重点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通高中、高中阶段教育和民办高等学校。鼓励和支持现有民办专修学校通过调整、联合、兼并,形成规模优势,达到专修学院的设校标准。专修学校达到国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设校标准的,经国家批准,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可以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经过审批,可以整体转制,也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举办国有民办的二级学院。国有民办的二级学院形成一定规模,达到设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独立设置国有民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鼓励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利用现有教育资源,运用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和机制,形成教育产业集团。积极引进境外资金,在我省合作举办教育机构。
三、社会力量新建或扩建民办学校,当地政府要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优先安排,并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校舍建设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条件的优惠政策。
四、民办学校可以通过向受益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并将此费用作为学校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及办法由省另行制定。
五、对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执行的税费政策与同类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幼儿园(所)的公用事业收费按民用标准交纳。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建校捐助,建校捐助款应在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校舍建设和添置教学设施,由此形成的校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使用;学校停止办学时,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扶持民办教育事业。
六、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依法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地位、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民办学校在享受优惠政策、业务指导、教科研活动、人员培训、资格认定、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招生、就业和师生待遇等方面要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对待,一视同仁。
民办学校在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的同时,可以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接收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外地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档案,代理各项人事业务。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进行合理流动,对在民办学校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教龄按有关政策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