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 省计委 省财政厅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扶持民办学校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7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委、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扶持民办学校教育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2月29日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扶持民办学校教育发展的意见
为更好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受教育的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扶持民办学校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我国国民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进一步提高对民办教育地位、作用的认识,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要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逐步建立以建设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法独立办学或以股份形式合资办学;可以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也可以按照《
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与境外人士和机构合作办学,还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选择少数现有公办学校经省、市政府批准,进行“公办民助”或“国有民办”的改革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