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建立健全各项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肃查处预算外收支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有顶风违纪、越权设立基金和收费项目、弄虚作假或超标准收费以及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财政监督工作,坚持依法理财,强化科学管理。要通过对管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信用资金的内部业务机构,以及挂靠财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开展定期的监督检查,增强其自我约束意识,促进依法理财,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廉政建设服务。
五、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
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执行财税法规、制度及履行社会监督工作公开性、合法性、公正性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及其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及社会审计机构财务收支情况。对出具假证、通同作弊的社会审计机构和执业人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及时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要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和《
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执法、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性的监督,促进会计基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监督与整顿会计秩序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无帐或帐目不全、管理混乱、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的单位,除按有关财政法规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字〔1996〕33号)规定,取消有关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