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强化财政监督整顿财经秩序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6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强化财政监督整顿财经秩序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2月16日
关于强化财政监督整顿财经秩序的意见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财经工作,强化财政监督,整顿财经秩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经济领域违法违纪的势头尚未得到彻底遏制,财经纪律松驰的状况尚未根本好转,特别是会计信息失真、国家税收流失、预算约束软化、监管不力等问题,严格影响了财政运行秩序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规范和整顿财经秩序,保障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财政监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工作的三大基本职能之一,是财政管理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和完善财政监督,是改革与发展对财政管理提出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从科学管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高度认识和实施财政监督,充分发挥其在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政正常运行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提高对财政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彻底改变重分配轻监督管理的思想观念,把财政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财政监督工作。
二、切实做到收支并举,监管并重
要切实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实行对预算收入解缴、征管、入库、退付全过程的监督,建立和完善预算收入的有效保障机制。一是对财政收入征管质量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税务部门各种税收收入征管质量,防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缓征、退付、应征不征等问题。二是对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情况进行监管。对擅自动用和退付国库库款,不按时收纳或不按规定划解预算收入及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等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对下级财政应缴上级财政收入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下级财政及时、足额上缴上级财政的各项收入,防止下级财政隐瞒、截留、拖欠应缴上级财政收入。四是对财政部门征收的各项非税性财政收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非税性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要切实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建立和完善预算支出的有效监控机制。重点对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的事前、事中监督和全过程跟踪监控,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要选择预算支出中与加强宏观调控和深化改革关系密切、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及难点项目开展专项监督,防范和查处虚报、挪用、侵占、乱支财政资金,随意转移预算内外资金,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严厉打击贪污财政资金的犯罪行为。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监督制度,逐步形成对预算支出的全方位监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