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旅游新产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当期管理费用。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及以上的,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六、改善旅游交通条件。加快重要旅游道路(指旅游景区、点大门至干线交通公路的连接路)的修建。由省旅游局根据全省旅游业发展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经省交通、计划部门论证平衡后,列入全省路网总体规划,分年度实施。为加速旅游汽车的更新换代,允许有旅游汽车的旅游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经财税部门批准,加速旅游汽车折旧。对购置旅游专用车辆的旅游企业免征车辆增容费。经交通部门批准,旅游营运专用车辆可直接在旅游线路运营;在收费路段行驶,可实行月票优惠制。对旅游企业的进口车辆,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后,可适当延期使用。
七、积极发展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企业。鼓励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兴办国内旅行社企业。为鼓励旅游外联招徕,旅行社企业可实行销售大包干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旅游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八、积极开发国外客源市场。依靠我省对外窗口公司建立境外旅游宣传招徕窗口,广泛推行代理制。必要时在重点地区(日本、韩国、香港等)增设代表处,进行宣传促销,开发客源市场。
九、鼓励旅游业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国有大型企业以存量资产兴办旅游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第二至第三年,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可全部或部分返还旅游企业。旅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
十、加强对旅游业的宣传。各级宣传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把旅游业的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开辟专栏、专题,宣传我省旅游业及旅游精品,扩大我省旅游业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