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政策扶持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辽政发〔1999〕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我省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的优势,发展面向21世纪的旅游事业,实现建设旅游强省的目标,现就加强政策扶持,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旅游行业的规划管理。按照发展旅游产业的指导方针,重新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实现全省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从今年开始制定,3年内完成。按工作进度,省将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规划费用,1999年安排前期规划费用50万元。各市要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划。今后,所有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含旅游饭店),必须依据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经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二、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业的开发建设。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搞好搞活国有旅游企业,增强其发展后劲。加快企业改组、改革、改造步伐,推动资产重组,组建旅游企业集团,提高产业素质。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参与旅游业的开发建设。积极探索旅游业多渠道投融资方式,扩大旅游业利用外资规模,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支持旅游优势企业通过申请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手续,吸纳海内外资金发展旅游业。鼓励旅游优良资产组建旅游上市公司。
三、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支持旅游促销。省、市两级计划、财政部门,要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计划,选准重点项目,争取纳入国债项目计划,并匹配相应的地方财政资金。省和旅游重点市的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促销经费,支持开拓旅游市场,并力争逐年增长。
四、对旅游产品开发予以政策扶持。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计委令第6号)规定的大型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重大旅游度假项目和专项旅游项目,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的审批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开发,投资年限在10年以上的旅游项目,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全部用于区域内旅游设施建设。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内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全部留给旅游度假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