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
(辽政传〔2000〕1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全省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的村已有95%以上完成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总的看,全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是,个别地区仍然存在着违背中央政策的行为和做法,有的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至今没有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有的虽然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但承包期未达到30年;有的不顾群众反对,强行打乱原生产队界限,有的多留机动地,高价发包,承包金用以偿还村级债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土地承包政策,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延长土地承包期是党中央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领会、全面理解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政策上来,加大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力度,严格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坚决纠正偏离中央政策的错误做法。
二、认真整改,解决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不仅顺应广大农民群众的呼声,也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政策规定,确保党的农村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巩固农村改革成果。
(一)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一律再延长30年。已到期目前尚未开展土地延长承包期工作的地方,必须在春耕前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对个别工作阻力大,行动迟缓的乡、村,县级政府要组织力量,督促并参与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经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但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尽快将承包期延长至30年。
(二)要认真纠正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实行平均承包的做法。对由于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实行平均承包而引起的有关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