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十九)对未还清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六、助学贷款的管理体制
(二十)为保证高等学校贷款制度的顺利实施,成立由省教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参加的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同时在省教委设立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十一)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确定的有关政策,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及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制订我省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确定各学校年度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二十二)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根据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年度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省属各高校提交的助学贷款申请,核准各高校助学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存入银行专户;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签订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助学贷款;办理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十三)各高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所在地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十四)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监督,负责按国家信贷政策制定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高等学校助学贷款。
(二十五)全省境内在宁以外的部委属高校的助学贷款,可在落实贴息资金来源等优惠政策后,由当地经办银行参照本办法制度具体实施意见,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