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学生申请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九)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意见,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省属高校特困生贷款情况,需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经办银行核批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贷款金额反馈相应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报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四、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
(十一)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十二)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十三)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贴息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十四)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五、助学贷款的回收
(十五)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十六)在借款期间,学生如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或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应当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办理相应手续。
(十七)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学校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学校的学费收入中列支;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财政部门批准的贴息经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