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
关于江苏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6号 2000年1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教委、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教委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为加快推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助学贷款的性质、种类与资助范围
(一)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是以帮助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方式。
(二)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省助学贷款两类。
(三)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在宁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省助学贷款适用于省内除南京地区以外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四)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制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批准后实施。省助学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经办。省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经办银行制定,报经省教委、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批准后实施。
三、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五)经办银行发放的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应纳入正常商业性贷款管理
(六)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的管理方式,并由借款学生直接与经办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七)经办银行负责确定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贷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