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159号 1999年12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的有关政策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发放了一笔再贷款,专用于解决我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的首期债务兑付。根据各地请求,省政府决定将此再贷款转贷给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为确保专项贷款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时还本付息,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落实还贷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管理原则
为保证清理整顿供销社员股股金专项贷款的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按期归还,该贷款应按照“自愿申请、专项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自愿申请。各市人民政府向省申请贷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谨慎负责的原则,既要考虑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对群众首期债务兑付的急需,又要结合供销社的资金财务、资产变现、清收帐款、资金运行等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在此基础上自愿申请贷款。
(二)专项专用。各地必须根据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领导小组确定的股金债务兑付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债务兑付方案和办法。专项贷款的使用必须从紧掌握,只能用于帮助供销社解决筹措、调度首期兑付资金的不足,不得用作对供销社的经费补助等其他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
(三)统借统还。专项贷款由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与有关省辖市政府及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各市政府作为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代表。债务人及其代表必须贷款协议规定,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归还本金和利息。
(四)封闭运行。为便于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再贷款的承贷行--南京市商业银行签订专项贷款协议,并由省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南京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各市财政总预算会计也必须在当地城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无城市商业银行的可在当地农业银行开设专户),要与本级其他资金严格分开,实行专人专帐管理,通过专户进行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偿付,做到封闭运行。
二、债务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