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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又缺乏地表水源替代的地区,当地政府要及早提出改用地表水供水和管网延伸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对在建和拟建的供水工程,要做好区域供水和区域联网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现有自来水厂的供水能力。凡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一律停止开采地下水,由地下水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井。特殊行业确需使用地下水的,必须采取节水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并在下达年度开采计划的同时,按1:1的比例下达回灌计划,回灌计划不能实现的,要相应扣除取水量。
  四、加强对地下水取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地下水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定期检查取水户的用水情况,监督考核开采计划的执行。取水户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装置,并确保计量装置的完好运行。取水计量设施因故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地下水资源主管部门处理。无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损坏的,按水泵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各级地下水资源主管部门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地下水管理报表,对虚报开采量数字、伪造地下水水位等基础数据的,要严肃查处。
  五、运用经济措施,强化地下水管理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超计划取水部分,实行2--5倍加价收费,并在下一季度的用水计划中扣除。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故意损坏计量设施、非法凿井等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直至吊销取水许可证。除免于取水许可和农业灌溉取水外,各地不得免征或缓征水资源费。省政府规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报省水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计划内取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但超计划取水部分,仍实行超计划加价收费。特殊困难企业,经省级地下水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水资源费可实行先征后返,用于企业改水和节水工作。自来水厂取用地下水的,可适当降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纳入自来水企业供水成本。按规定征收的地下水资源费(含超计划加价征收部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地下水的监测、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和管理,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水奖励、取水计量、企业改水和节水技改补助。从2000年起,提高省级水资源费集中比例,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建委另行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凡在2000年、2001年两年内改用自来水替代取用地下水的,继续免征自来水增容费。
  六、加强地下水动态和地面沉降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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