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1999〕106号 1999年12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省政府对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作了多次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全省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中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管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是超采区取水量压缩控制目标与城镇用水需求矛盾越来越突出,地下水开采压缩难度较大,产生地质灾害的隐患没有消除;地下水超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没有得到根本控制,滞后效应逐渐显现,部分地区仍在发展;经济调控措施不到位,部分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征收不到位,使用不当;一些地方对地下水资源管理措施不力,取水计划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计量设施精度不高,对取水大户未能形成有效的监控体系。为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和目标管理
首先将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压缩到可开采总量内。苏州、无锡、常州市要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96〕74号文件规定,到2001年把地下水开采总量压缩到可开采总量内;南通、盐城、淮阴、徐州市从2000年开始由省政府下达开采控制目标和年度开采计划,用三至四年时间,把开采量压缩在可开采总量内;其他市由省下达指导性计划。在超采区开采量压缩到可开采总量的基础上,再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调整供水结构和井网布局,使全省地下水利用基本达到采补平衡。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至取水户。
二、严格凿井审批制度,合理布局水井,杜绝新的超采区产生
在严重超采区禁止增打新井,停止办理取水许可和凿井审批手续。对其他地区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用户,要从严控制,严格把关,按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各地要合理规划和调整水井布局,在控制取水总量的同时,避免在集中时间、集中层位和集中地区取水,杜绝新的超采区产生。
三、严重超采区要及早规划实施地表水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