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所有新增涉及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地各部门及各单位无权批准涉及对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各地擅自批准的涉及向乡镇企业收费的文件一律无效。
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按规定对乡镇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持有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乡镇企业可以拒绝交费。
建立乡镇企业收费监督制度。省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办公室将根据我省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在全省实行乡镇企业交费登记和收费、罚款监督制度,向乡镇企业颁发交费登记证、收费监督证。有关部门、单位到乡镇企业收费,必须按规定如实签字登记,自觉接受监督。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乡(镇)、村按规定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费用同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加重乡镇企业负担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我省乡镇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九个严禁”的规定,即严禁擅自设立对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严禁向乡镇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乡镇企业的人、财、物;严禁向乡镇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乡镇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乡镇企业实行收费;严禁将应由乡镇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乡镇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明文规定或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之外,一律不准对乡镇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评比、达标活动;严禁强行向乡镇企业拉广告,尤其是利用年检、办证、办照等机会,“搭车”收费,强制企业或个人订购书报刊物杂志、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乡镇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
各地要在认真开展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乡企、农业、经贸、物价、法制、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上一级乡镇企业减负办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要针对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限期纠正。各级要设立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的加重乡镇企业负担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查处理。对违反规定,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