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乡镇企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在县域经济的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阻碍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针对乡镇企业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现象仍较严重。为给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涉及乡镇企业的各种收费
(一)清理收费文件、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1999年1月1日以来仍在执行的涉及向乡镇收费(含罚款,下同)的文件、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发文单、文件名、文号、项目名称、收取标准等列表上报,不得漏清漏报。对未经国务院及国家计委(物价)、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涉及向乡镇企业的收费文件、项目,必须坚持取消;对合理的收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清理没有文件规定的收费、摊派。 1999年1月1日以来,凡是国务院及国家计委(物价)、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物价、财政部门没有规定的,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以各种名义擅自对乡镇企业收费、摊派和索要赞助的行为,包括强制服务、重复收费以及行政机关和乡、村干部在乡镇企业的不合理报销等都要进行清理。各地要将此类收费和摊派项目的种类、名称、单位、金额、用途等如实填表上报。
(三)清理收费票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向乡镇企业收费、罚款时所使用的票据进行清理,坚决纠正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以及使用自制票据或打白条,甚至收费不开票等错误作法。
(四)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近几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分批宣布取消了许多不合理收费项目,其中包括涉及乡镇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已取消的涉及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查,仍在执行的要立即纠正,所收款项一律冻结,等候处理。
二、建立约束机制,规范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