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办健身气功培训教学活动,须先经办学所在地县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进行健身气功活动,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开办健身气功培训教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教学活动场所;
(二)有合格的师资力量,至少有一名一级以上的健身气功师;
(三)有办学经费,注册资金;
(四)有明确的教授功法。
健身气功师的评审按原国家体委体武字〔1998〕002号文件执行。
八、申请从事健身气功经营活动,须先经所在地县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从事健身气功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合格的健身气功师资格证书;
(三)有明确的教授功法。
九、开展涉外健身气功活动,必须报省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出版、经营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宣传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版、经营或散发宣扬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出版物和其他宣传品,不得制作、经营或者散发标明具有气功功法效力的物品。
十一、从事健身气功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热心健身气功事业;
(二)不得借健身气功之名,进行欺诈和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得非法出版、经营和制作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信息物”;
(四)禁止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宣扬功法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条幅、图像、徽记及其他标识;
(五)不得妨碍社会治安,不得破坏社会稳定;
(六)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费用,依法缴纳税金。
十二、坚决取缔非法气功组织。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气功社会团体,依法处理、处罚直至予以撤消登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坚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