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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健身气功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成立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经核准登记的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均为独立的法人组织,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得搞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不得按功法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成立以健身气功为业务范围的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须先经所在地县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气功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气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消登记的气功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
  四、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坚持健康、自愿和小型、分散、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得借气功活动之名进行“会功”、“弘法”、“带功报告”、“贯顶”或者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开展跨地区的活动。
  禁止在党政机关、新闻机构、外国代表机构与国宾下榻处和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以及重要广场、街道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面向社会从事健身气功活动,应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出具有效证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申请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办人的署名。
  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名称;
  (二)活动的项目、时间、方式(培训、讲座、办学、表演、交流等)、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规模、范围;
  (三)活动的地址及场所;
  (四)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组织人员的情况;
  (五)气功师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简历、技术等级、功法名称、功法源流等,并附有关证明、证件;
  (六)安全保障措施;
  (七)筹办经费情况和活动收费标准;
  (八)广告宣传涉及健身气功内容。
  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面向社会从事健身气功活动,应提前30天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下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应报送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组织健身气功活动,室内超过500人或室外超过1000人的,须报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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