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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163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精神,我们对1979年至1999年间由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对其中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符,或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属阶段工作已经完成,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适用期已过而失效的116个文件予以废止。现将这116个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的通知(浙政〔1992〕27号)
  2.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浙政〔1992〕22号)
  3.关于进一步搞好棉麻产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1992〕11号)
  4.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1992〕8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茶叶产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1991〕6号)
  6.批转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同外国领馆接触交往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浙政〔1990〕12号)
  7.关于做好当前城镇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1990〕2号)
  8.批转省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浙政〔1989〕39号)
  9.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兵规范化训练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1989〕35号)
  10.印发《浙江省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浙政〔1989〕34号)
  11.印发《浙江省音像管理工作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1989〕29号)
  12.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浙政〔1989〕28号)
  13.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通知的通知(浙政〔198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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