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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不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指标控制。院所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可实行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只评不聘。
  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前,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级职务工资。科研院所分流的富余人员,享受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的有关政策。
  各类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政〔1998〕17号文件精神,鼓励技术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推行技术入股,支持技术和经营管理骨干持大股,实行岗位工资和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适当拉开收入档次,探索试行年薪制和期权制。
  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历年积累中属应付工资、奖金、福利等个人消费基金结余,经同级财政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部分可作为职工个人资产,以职工持股会等形式投资入股。
  (四)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从2001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此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以及2005年底以前按法定年龄退休的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由单位从财政拨给的事业费中按实列支。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改制前在职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从本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年限由单位自行决定。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2001年起5年内,单位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别从财政安排的科学事业费和科研机构自筹的经费中列支。其比例,从参保当月起第一年分别为90%和10%,以后年度按10%的比例逐年减少和增加。其中,原属社会公益型院所的,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原渠道全额安排。
  (五)科研院所改制后,各级政府要继续增加财政科技投入,支持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特别要重点支持从事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医学等重大社会公益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院所。
  进一步改革科学事业费的拨款和使用办法,变养人为办事。转为企业的院所,事业费未减拨到位的,要在2000年底前减拨到位。其他科研院所,也要根据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进一步减拨事业费。事业费减拨到位的院所,改制后5年内,继续保留专项事业费渠道。对进入高校的科研院所,事业费基数相应划转。财政科技经费除了用于院所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保险费和必要的经常性经费等支出外,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主要用于院所的科技项目、基地建设和必要的设备更新。加大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项目经费中的工资含量。大力推行科技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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