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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都要实行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财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同时,要继续发挥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强研究开发工作,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成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可通过控股、参股、兼并、联合等多种途径,组建科技型企业集团。进入企业的院所,要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优势互补,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或独具特色的子公司。
  (四)实行“一所(院)两制”的社会公益型院所,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下属所室的定位。有条件面向市场的,要坚决推向市场,按科技型企业的要求进行改制和规范管理。不具备面向市场条件的,也要根据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调整结构,分流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工资与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院所管理制度。同时,院所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科研促进产业,产业反哺科研的机制。
  实行企业化管理或部分企业化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性质不变,继续享受科研院所的有关优惠政策,但要面向市场,开拓经营,努力创造条件,按照企业化管理的要求,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提高运营效率。有条件的要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
  对于实行“一所(院)两制”的社会公益型院所和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部分,经认定后,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作和管理。
  (五)根据合理布局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积极推进科研院所的调整、联合、合并和重组。对部分研究开发领导相近或可优势互补的科研院所,要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进行合并重组。有的可进入高校,实行高校与原主管部门共建共管,以高校管理为主的体制,增强高校的科研开发力量。各类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利用现有土地开发、置换、异地迁建等途径,扩大发展空间。
  (六)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确认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要保持机构及人员的稳定,继续承担相关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机构,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配套政策
  (一)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同),可继续保留科研院所名称或以原科研院所名称进行工商登记,在某些方面继续享受科研院所的有关优惠政策。在2005年底前,免征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免征自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免征的各种税费,用于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院所在改制过程中,吸引法人和个人参股,改组成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控股、参股等多种途径,扩大科技产业规模。院所国有股份和职工个人股份占总股本50%以上的,以及院所直接投资绝对控股的科技型企业,经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上述政策。院所参股的企业,按参股比例享受有关免税政策。
  (二)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参照省属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以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可免缴8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类科研院所利用现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当地土地储备机构拍卖的收入,先由土地储备机构按评估价垫付给院所,待土地拍卖成交后,按拍卖价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利息进行结算。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和免缴的出让金,全额用于院所科研开发、科研生产条件的改善以及下岗职工的安置。经批准,5年内国有股收益以无息贷款形式留给科研院所使用。院所国有资产出售所得收益,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发展科技事业。小型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允许租赁使用院所国有资产,租赁费上缴同级财政,缴纳租赁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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