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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或撤销时职工提前退休截止时限的规定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相关问题的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2000〕1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垆中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1997年1月,省政府作出了发《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决定》,并在省化工院、农科院等5家院所进行了改制试点。两年多来,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为贯彻落实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现就全面推进我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方案
  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按照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在200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科研院所的改制任务。
  (一)应用型科研院所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组建科技型企业集团。
  (二)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改革。有面向市场能力、市场收入可以成为经费主要来源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个别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改制时间可适当放宽。具有一定面向市场能力,同时承担社会公益研究的院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一所(院)两制”,由科研事业性向科技经营型转变,其下属所(室)有条件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以科技中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院所,视经费自给能力,转为实行企业化管理或部分企业化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要从实际出发,自主选择具体的改制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依法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和剥离、工商登记等有关工作,吸纳职工、法人参股,实行技术入股,建立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小的院所可实行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也可租赁、出售给个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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