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
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9〕54号 1999年12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
(自治区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破产解体企业的增多,在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越来越多。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导致接收的资产难以变现以及资产和收入的损失、流失等问题的发生,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下降。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
十二条的规定,现就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接收任何缴费单位和个人用于抵顶养老保险费的任何资产。
二、对已接收的资产,严格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完善资产接收手续
已接收的资产必须具备人民法院裁定书、破产转制企业财产分配方案、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帐册、资产权属证明、资产明细表、资产(设备)技术资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转移手续、产权变更手续、资产交接书等有关资料。
(二)尽快组织资产变现
对已接收的资产,应按照“谁批准,谁负责变现”的原则尽快变现。属政府批准接收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尽快变现;属劳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接收的,由劳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组织变现。
资产变现应以评估价为基础,通过公开招标、竞卖等方式,由市场确认成交价格,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本着减少损失、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也可通过政府采购、定向调剂等方式进行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