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
 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9〕54号 1999年12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
        (自治区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破产解体企业的增多,在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越来越多。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导致接收的资产难以变现以及资产和收入的损失、流失等问题的发生,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下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以资产抵顶养老保险费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接收任何缴费单位和个人用于抵顶养老保险费的任何资产。
  二、对已接收的资产,严格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完善资产接收手续
  已接收的资产必须具备人民法院裁定书、破产转制企业财产分配方案、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帐册、资产权属证明、资产明细表、资产(设备)技术资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转移手续、产权变更手续、资产交接书等有关资料。
  (二)尽快组织资产变现
  对已接收的资产,应按照“谁批准,谁负责变现”的原则尽快变现。属政府批准接收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尽快变现;属劳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接收的,由劳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组织变现。
  资产变现应以评估价为基础,通过公开招标、竞卖等方式,由市场确认成交价格,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本着减少损失、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也可通过政府采购、定向调剂等方式进行变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