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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意见的通知

  (一)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程序是否符合财政部制定的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项资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三)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应收、应付利息计算方法是否正确,金额是否准确,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能否按照财务制度予以确定。
  (四)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对外投资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是否报经董事会审批。
  (五)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资金调度是否具有完备的手续和监控制度,以及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成本费用和消费性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和督促地方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准确核算成本费用。
  (七)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被盗损失、财产盘亏等是否有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能否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八)监督检查地方金融机构纳税和税后利润分配是否按照税法和财务制度依法进行,对不符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财务事项进行纳税调整。
  九、搞好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分析工作
  全区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表报送制度。月报要附报表说明,季报要附季度财务分析和预测,年度决算报告要附详细的决算说明。同时,要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映。
  十、做好考核地方金融机构经营业绩工作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考核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运用以及执行国家财政法规等情况,据此对地方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工作业绩提出评价和奖惩意见,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十一、强化地方金融机构财务会计报告社会监督
  为充分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财政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十二、帮助地方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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