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结合金融业清理整顿和金融体制改革工作,对当地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财政登记,按照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范围,分类反映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基本情况。登记户数要准确,数据资料要真实。
四、建立重要财务事项备案审批制度
各级地方金融机构应自觉接受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并将财务制度中规定的重要财务事项及时报告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行备案和审批手续。
五、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务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国有独资、控股地方金融机构要以法人为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财务计划,并报信贷资金计划表。财政主管部门对其财务计划要进行认真审查,尽快予以批复。批复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管理费用(业务管理费用率)、年度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规模(含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呆帐准备金提取、坏帐核销计划等项指标。其它地方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计划也要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告审批制度
各级地方金融机构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编制月、季财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告。其中,月、季财务报表在期末后10日内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国有独资、控股地方金融机构年度决算报告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并附详细决算说明,财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决算两个月内作出批复。其它地方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决算要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落实地方金融机构费用专户管理制度
全区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8〕69号)要求,加强地方金融机构各项费用支出管理,防止挤占信贷资金和营运资金。
八、加强地方金融机构日常财务活动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地方金融企业,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政策,并利用地方金融机构月、季、年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全面掌握地方金融机构资金运营、资产使用和财务收支状况,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日常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