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加强
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1999〕256号 1999年12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区地方金融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正在逐步成为全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一段时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松驰,财政监督职能缺位,这种状况继续下去,将可能导致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的不利局面。为加强我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区地方金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精神,现就财政部门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出现问题,必然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应当注意到,近年来我区地方金融事业的发展,对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当前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乏力的状况如不扭转,将有可能引发局部金融风险,给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关方面和全区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规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行为,及时解决地方金融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便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二、建立集中统一的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体系
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范围包括:地方商业(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实施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职能部门。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会同当地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业务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地方金融财务监管工作。各级地方金融机构必须统一执行财政部门颁布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未经财政部门同意,行业或部门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一律停止执行。
三、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政登记制度